发布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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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建筑企业转让建筑资质
实现方式及法律后果
基于通知规定的建筑企业资质可变更几种方式,这也为贵州转让建筑资质获利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从建筑企业资质转让方式成本及难易程度分析,在市场中采取合并方式进行转让的极少存在,这种方式一般不符合资质转让双方的交易目的。从交易便利性、成本及风险控制角度考虑,在实践中采取“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方式进行资质转让最为普遍,一般操作转让方法为:
(1)资质需求方与资质提供方进行重组,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一方实现对另一方的全资控股,在完成控股后采取分立的方式将资质分立到资质需求方,在分立完成后再次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最终完成资质的转让;
(2)资质提供方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已有的无债权债务纠纷的子公司),并根据转让资质要求,对子公司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技术装备进行配备后,然后通过建筑资质分立的模式将资质变更到全资子公司名下,最后再将全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最终完成建筑企业资质的转让。
从上述操作手段分析,均利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资质变更,然后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完成资质转让交易,但该种情况显然违背了国家法律允许的建筑资质变更的初衷,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资质转让”的行为。从民事法律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基于我国建筑市场尚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同时也解决大量农民工就业问题等多种原因,在未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实际并未严格执行。
建筑企业资质作为国家对建筑企业施工能力和水平的评定,为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合格和施工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法律禁止贵州转让建筑资质同时,为了建筑企业的发展法律许可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对建筑执业资质进行变更,这难免也为建筑企业资质的买卖提供了可操作空间,这就需要主管部门在资质变更审核时进行严格把关。
小编认为可考虑从管理角度限制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年或者两年)禁止获得资质的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这样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建筑资质的买卖行为;但基于目前在实践中亦普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要从根本上避免建筑资质的转让实际是很难做到的,这需要国家加强执法及进一步规范建筑资质变更行为,从而大大减少资质转让的套利空间,规范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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